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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进行时!
为加强我县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出行安全水平,根据省公安厅和滨州市公安局的部署要求,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
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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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一早,一位市民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途径博城二路与乐安大街路口时,被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拦截,并对其进行了严格处罚,这也是行动开展以来博兴交警开出的第一张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罚单。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①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②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注: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号牌要悬挂在车辆后方;后方不方便安装的,可以自制辅助号牌架后,在悬挂在车辆后方。)③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④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违反上述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二十元罚款。
自2019年12月1日起,博兴全面启动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工作以来,博兴公安交警、派出所、特巡警等多警种联合作战,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工作,争取让电动自行车都取得合法上路资格,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便利。截止目前我县电动自行车挂牌已达到195967辆。
重要提醒
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我县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秩序环境。阻碍依法执行职务、蛮横无理、拒不配合民警检查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博兴交警再次呼吁广大市民,非机动车出行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务必悬挂正式或临时号牌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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