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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9/4/29 16:57:00
- 来自:中国 山东 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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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组织的名称:星火义工会。 第二条:本组织的性质:本组织是由滨州地区内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组织的宗旨:通过组织义工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奉献爱心,通过交流、活动和资源共享,给予自然、社会和他人一些力所能及的无偿帮助。 第四条:本组织的宣言是有困难找义工,有时间做义工 第五条:本组织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接受滨州市红十字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组织的处所:待定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七条 :本组织的服务范围是: (一)、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支教助学、帮残助弱等慈善活动; (二)、开展经常性的深入社区、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贫困孤残等特殊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 ,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 。 (三)、参与社区建设,资源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四)、社区服务性活动。 (五)、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公益活动。为公益性机构提供社会调查、策划宣传、协助管理等公共服务,还包括为大型活动提供联络接待、专业协助等义务服务。
第八条:对下列情形,本组织不提供援助;已经提供援助的,停止提供;相关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全部或者部分具有商业性质的事项; (二)、对需要援助事项做虚假陈述的; (三)、被提供援助的人死亡或者事项结束的; (四)、不按照本组织的建议从事力所能及劳动,完全依赖援助的; (五)、被援助人要求本组织必须达到其要求的; (六)、其他有损于道德和法律的情形。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组织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团体会员是指30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单位会员中个人的权利义务等同与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含注册信息); (二)、本会资料审核确认通过; (三)、签订义工工作协议;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接受义工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有向本组织推荐会员和请求本组织维护其在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请求本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七)、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本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本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禁止本会会员有以下行为: (一)、在服务期间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二)、以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三)、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四)、向服务对象索要、收取报酬。 第十五条: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组织可考虑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 (一)、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二)、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三)、连续一年未参加本组织活动的; (四)、从事分裂社团、拉帮结派和私立小团伙的活动; (五)、其他违反组织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十六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组织,并交回会员证等会员身份凭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义工代表大会,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长及其社团组织成员;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组织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必须提前15天在本组织网站及相关论坛公告通知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提前15日以公告的形式在网站及QQ群中发布通知。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建议召开临时全体会员大会,就组织重大事宜讨论表决;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对本会名誉会长及顾问的聘请; (八)、领导本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 年。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有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会长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讨论决定义工社团的重要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基本费用(会员证等工本费); (二)、社会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企业向义工社团日常开支的定向赞助 ; (五)、义工分会组织的义卖,义演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组织活动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所有财务管理事宜数据组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义工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的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和会旗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采用标有“星火义工”字样的旗帜和由 “心”“手”徽标作为本社团的会旗和会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义工”,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人。多见于港台,在大陆通常称为志愿者。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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