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法选举当选为连云港市赣榆县沙河镇新合村村主任的尹世忠在上任后,镇政府“代管”了村里的公章和财务,并另行指派“村负责人”主持村里事务。而镇政府每年向村里下达18万元“任务款”,导致村委会负债近百万元,为完成任务而集资垫付的多名村干部则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因无法还债,身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尹世忠被法院拘留释放后,被迫赴外地打工,躲债“逃官”。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1998年修订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对此问题曾有过激烈争论。尽管不少乡镇干部出于行政效率等考虑,坚决主张“领导论”,但基于《宪法》已明确了村民自治的性质,村委会作为一种非政权性质的权力共同体,政府对其“领导”有违宪政精神。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终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
虽然法律很明确,但在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型过程中,由于不少乡镇政府依然迷恋传统的“领导”模式,依然习惯于将村级权力视为乡镇政府领导下的“村政府”,因而粗暴干涉村民自治、架空村委会权力的“越权”之举并不少见。
事实上,近年来“村章乡管”、“村财乡管”早非个案,这些做法往往打着“防止村干部‘以章谋私’、‘以权谋私’”的旗号,甚至被当作先进经验加以推广。其实这种理由完全站不住脚,从本质而言,要防止村干部借助公章、财务等谋私,更重要的是以民主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村级公共权力内部完善、激活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机制,以及当村官腐败发生后,为村民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等渠道,而不是由乡镇政府以行政化手段越俎代庖,以牺牲民主的代价换取所谓的“反腐效应”,否则,村民自治就势必走向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