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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鲁价费发[2001]301号关于房地产商乱收费

  • 旺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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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11/6 9:25:12
  • 来自:中国 山东 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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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01]301
日期:2001-09-20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省计委、财政厅[92]鲁计财字第1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文制定。取消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供电入网费、劳动力管理费(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1990]鲁劳业字第464号)。
  二、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一)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按1%-2%提取,不得再另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0.7-1‰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四)征地管理费:
  1、实行全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项(1000)以上(含 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经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0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4、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0.7%收取。
  5、无偿征用、划拨国有土地管理费,按每亩35元(每平方米0.053元)收取。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72号规定执行。
  (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0.21%收取,不易计算的,济南、青岛市区按拆迁房屋每建筑平方米5.6元,其他城市(县城)按4.2元收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监督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一定比例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1、大、中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的)按1.4‰收取;
  2、小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以上的)按1..75‰收取;
  3、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按驻地城市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执行。
  4、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所监督工业、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质量,其质量监督费按大型工程不超过1.05‰,中、小型工程不超过1.4‰收取。
  5、对已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大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0.5‰收取;中小型项目及其他工业、民用工程在不超老祖宗0.7‰收取。
  6、对不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7、各市、县(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所收工程质量监督费5%上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所收工程质量监督费3%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七)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份降为2.10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降为0.7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八)工商部门收取的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按价款或工程造价的0.14‰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2100元,最低收1.4元。
  三、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收费。经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或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对未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的交易人,不得按鲁价费发[2000]150号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和地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文件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从严查处。各市要将贯彻情况于11月底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此贴被guest4363242于2012-11-8 15:16: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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