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上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从而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新标准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规定,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25元提高到555元,月人均补助标准由345元提高到36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200元提高到4560元,高于省定扶贫线,月人均补助标准由220元提高到235元。城乡低保标准之比降低到1.46:1,进一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逐步实现城乡低保统筹。 《通知》要求,各县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低保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和省民政厅有关要求,持续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既要防止“错保”,也要防止“漏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打造“阳光低保”服务品牌,确保低保政策公开、公平、公正落实;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政策衔接、对象衔接、标准衔接、管理衔接、信息衔接,为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通知》同时规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5500元提高到600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统一调整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不变,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按“生活能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三档划分标准,统筹使用。
《通知》要求,各县区要积极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强化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能力,确保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30%。
另外,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对2018年度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立项分解的实施意见》的部署,各县区要积极推进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不断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好临时救助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中的应急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