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上午9:00许,王江然等28人涉黑案在滨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滨州市公开审理的首个涉黑案件。
记者在庭审现场获悉,该案涉及被告人28人,共有40余名律师作为辩护人分别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家属,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工作人员等共计11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
将被告人移送至庭审现场
被告人进入庭审现场
审判员宣读委托庭前会议情况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此案涉及28名被告人,共有40余名辩护律师分别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江然、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王淄博、王胜三、王登训、王大涛、王南京、王全然、刘子明、刘子祥、王庆涛、朐卫、王宝卿、王军然、张美辉、高鹏、牛云南、贾祯琦、刘志强、许海雷、陈帅帅、王润、陈永祥、贾宁、棣晓飞、王建信、刘华杰、许建峰、王栋栋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最、包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诬告陷害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罪名。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组织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王江然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王淄博、王胜三、王登训、王大涛、王南京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全然、刘子明、刘子祥、王庆涛、朐卫、王宝卿、王军然、高鹏、牛云南、贾祯琦、刘志强、许海雷、棣晓飞为一般参加者。
二、非法持有***罪
被告人王江然持有的***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持有的5枚枪弹中4枚认定为12号***弹,持有的两支气***不能确定是否为***。
三、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
2016年9月29日22时许,王江然纠集王胜三、王登训、刘子明、王润、王大涛等人先后到达现场,被告人王江然与王收玉发生撕扯,后被告人王江然、王润对王收玉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收玉身体面部挫伤,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收玉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江然指使被告人王胜三、王登训、王大涛、刘子明作伪证,谎称现场无打架行为,王收玉系自己醉酒后摔伤,导致该案事实未查清,王江然、王润未受到法律追究,直到2018年3月4日,被害人王收玉才被法医鉴定为轻伤。
四、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2012年8月7日,被告人王江然安排施工人员由鲍庄村向相公堂村的祠堂引水管,被害人顾伦端与施工人员发生口角并阻止施工。被告人王江然纠集被告人王胜三、王登训、刘子明、孙宁等人到场,王江然对顾伦端进行辱骂。为进一步打击报复顾伦端,8月8日0时许,被告人王江然指使王大涛、王全然、刘子祥驾驶车辆到一销售棺材门头盗窃水泥棺材一口,拉至顾伦端经营的城东铝合金门头,将棺材摆在门口,并用砖头砸碎其窗户玻璃,对顾伦端及家人辱骂、恐吓后离开。被害人顾伦端、王玉芬夫妇因惧怕王江然等人再次打击报复,请托王迎亭向王江然说情未果。后又找顾驰远向王江然下跪求情、赔礼道歉,王江然拒不接受,扬言威胁顾伦端及其家人安全,并称顾伦端需给其购买20箱飞天茅台酒才放过他。后顾伦端又联系顾驰远、孙行义向王江然反复说和、求情,王江然要求顾伦端必须在其指定的茅台酒专卖店购买2箱飞天茅台酒。顾伦端被逼无奈,在王江然指定的茅台酒专卖店以1.8万元为其购买飞天茅台酒2箱,并宴请王江然、孙宁等人后,王江然才罢休。
五、敲诈勒索罪
王江然指使王淄博、高鹏以朱立峰安装该GPS定位导致车主夫妇离婚为由,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并索要赔偿费5万元。朱立峰当场联系朋友孙永刚送去5万元交给王淄博、高鹏,后王江然将该5万元交由王淄博处理。被害人朱立峰因惧怕报复未报案。
六、强迫交易罪
(一)王江然在工程未施工完毕,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以停工撤人为由要挟郝荣国先行支付所有完工工程款。郝荣国被迫支付给王江然等人上述工程款共计136万元。后被告人王江然将获利款项分给团伙成员王胜三、王大涛、刘子明、王淄博、王南京每人2.5万元、王全然、王登训分得赃款5万元,其余钱款王江然自行留用。
(二)王江然等人实际强行获得挖土、回填、打降水井、穿越工程总额为955890元,扣除王国祥自愿外包的挖沟、回填工程费用80650.84元,实际强行获得的标的工程总额为875239.16元。除去费用,共计获利50余万元。工程完毕后,被告人王江然将获利款项分给王胜三、王登训、刘子明、王大涛每人2.5万元,剩余赃款归王江然使用。
(三)因惧怕被告人王江然、王南京、王大涛等人继续阻挠、报复,耽误工程整体进度,王立强答应使用腾达起重公司的吊车施工,施工完毕支付给腾达起重公司1.27万元。
七、寻衅滋事罪
(一) 2009年3月5日,被告人王江然被任命为相公堂村书记,后王江然欲同时兼任村主任,村委会成员王友谊欲与王江然竞争村主任,二人关系恶化,被告人王江然遂记恨在心,欲打击报复王友谊。被告人张美辉等妇女走到王友谊跟前,故意用言语挑衅、激怒王友谊,张美辉随手抡板凳殴打王友谊,王友谊与张美辉发生撕打,后被告人王淄博、王胜三、王军然、王登训等人一起对王友谊进行殴打,王友谊躲入文迪超市,张美辉、王军然等人将其拖出继续殴打,直至其被打倒地不再动弹,被告人张美辉、王军然、王胜三、刘子明、王登训等人离开现场。2014年12月9日,经鉴定,被害人王友谊腰部右侧多发肋骨骨折(10、11、12),部分断位错位,L1右侧横突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江然兼任邻村鲍庄村党支部书记,后王江然计划将鲍庄村南王家博、刘金岭、刘瑞迎、顾光新、顾小明、王安兵等六家养殖户拆除搬迁,新建养殖区,并由其安排会计管理账目,统一进料、统一销售,由各养殖户租赁使用,王家博等六家养殖户均不同意。2013年1月1日0时许,被告人王江然纠集被告人王大涛、王全然、刘子祥、王庆涛,携带两箱“笛音金响雷”(每箱25发)到养殖区附近用铁锨挖土放置,朝向养殖区燃放,大量鸡、猪幼崽等被饲养的家禽家畜因受惊吓死亡,养殖户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三)2010年6月12日(农历五月初一)中午,被告人王江然与河东村书记李道乐、被害人李承恩等人在城东办事处贤城村某饭店吃饭。期间,王江然与李承恩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江然辱骂李承恩,并往其脸上泼了一杯酒。6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江然、王全然、王宝卿、刘子祥饮酒后驾驶车辆路过一处公墓时,王江然指使车上人员在公墓中拔了十余个花圈,开车拉到李承恩家门口,将花圈散开摆下,刘子祥李承恩家中扔了两块砖头将阳台窗户玻璃砸碎后离开。
(四)2011年左右,被告人王江然在相公堂村实施旧村改造建设,将腾空土地的平整工程承包给被告人王淄博。被害人赵秀荣、王冬青等人因不满意拆迁分配方案,不同意购买楼房,未搬出旧宅基。被告人王淄博指使牛云南、贾祯琦、邵路军、刘志强、乔鹏飞、棣晓飞、许海雷等人持铁棍、镐把等械具殴打赵秀荣、王冬青二人,赵秀荣的亲戚许风云见王淄博一方多人围打赵秀荣、王冬青二人,遂在现场进行劝架,牛云南等人先后将赵秀荣、王冬青、许风云三人打伤。在撕打的过程中,邵路军的头部被打伤。被害人赵秀荣因伤势过重到博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五)2013年相公堂村旧村改造时,王光三、王登奎父子一家因不满村委制定的分配方案而拒绝拆迁。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淄博纠集棣晓飞等十余名小弟在王登奎的房子四周围铁皮时,王光三赶至王登奎家门口欲制止并与王淄博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王淄博的小弟持铁棍将王光三腿部打伤。王登奎得知父亲被打后赶至现场,被王淄博小弟强行按住,王淄博指使其小弟在王光三的旧房周边强行围上铁皮。
(六)被害人董雷及妻子刘玉红与王江然的岳父张庆芝、岳母赵立云同住在博兴县城蒲姑小区。2012年夏、秋季某日,赵立云因刘玉红的孩子往其楼前菜地里小便,双方发生口角。当晚,被告人王江然指使朐卫、王庆建将一桶油漆泼在董雷家的防盗门上,对董雷一家进行恐吓,后董雷自行将油漆清洗。次日,王江然又指使王庆涛等人将7、8个花圈展开分别摆放在董雷家的车库门前、轿车的前后,并纠集王宝卿、刘子祥等人来到蒲姑小区内助威、滋事,王江然、张美辉等人在楼下对董雷、刘玉红进行辱骂、恐吓。
(七)2017年2月5日晚,被告人王江然、王淄博、王胜三、王大涛(已判刑)、刘子祥、王建彬(已判刑)等人一块到博兴县好声音KTV唱歌。同日23时许,王江然、王淄博、刘子祥等人唱完歌后分别驾车先行回家,王建彬、王大涛、王胜三等人在KTV门口欲分乘两部车回家时,遇到开车载王星海(已判刑)、崔永泉回博兴商业局家属院的何镇(已判刑)。双方因行车避让问题发生口角进而互殴。被告人王淄博纠集被告人陈帅帅到达现场,并指使陈帅帅等人殴打王星海。何镇见状强行阻拦王淄博等人殴打王星海,陈帅帅、王大涛、王建彬、王彦友等人遂先后一起追打何镇,何镇被打跑后,又先后三次对王星海拳打脚踢。经鉴定,王建彬系轻伤二级,何镇、王星海均为轻微伤。
(八)2013年10月份,山东海湾吊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吊装)与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博石化)签订了超限设备现场吊装工程合同,同年12月22日海湾吊装开始陆续施工。为垄断吊装工程,同年12月25日、28日,被告人王江然指使王大涛、顾立锋等人到京博石化工地多次阻挠海湾吊装施工,并恐吓、威胁施工人员。王南京指使王大涛、王庆涛、顾立锋三人到场要求停工,并殴打海湾吊装施工人员董宜廷、张心中、张作荣等人,张心中拨打110报警,王大涛、王庆涛、顾立锋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宜廷、张心中身体之损伤均为轻微伤。
(九)被告人王淄博纠集被告人高鹏、牛云南、贾祯琦、许海雷、刘志强、棣晓飞等人驾驶车辆到达京博石化门口,在京博石化门口聚集、示威,被告人王淄博、高鹏进入京博石化院内对于利民、郭霞等人进行恐吓。15时许,海湾吊装员工被迫再次报警,出警民警在现场对王淄博等人劝说未果。17时许,于利民、郭霞及司机驾驶车辆离开京博石化回淄博。被告人王淄博、高鹏、牛云南、贾祯琦、许海雷、邵路军、刘志强、棣晓飞、乔鹏飞、张迎国等人驾车对于利民的车辆进行追逐、别停,对于利民等人进行恐吓。
2013年12月31日,海湾吊装安排公司法务部部长董剑向滨州市公安局、滨州市人大、市纪委写举报信反映被告人王江然等人的罪恶行为。2014年1月15日,经博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调解,被告人王南京代表腾达起重赔偿受伤员工张心中、董宜廷等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8441.81元,城东派出所对该案未立案,对涉案人员亦未做处理。
(十)2014年8月12日、8月13日6时许,王江然、王南京安排顾立锋、朐卫、王大涛、刘同辉、李宝堂分别驾驶腾达起重公司的旧客车和轿车拉着十四五名老太太到了五维华信公司门口,王江然、王南京、朐卫、王大涛等人安排老太太堵住公司东侧两个大门口,唆使老太太在公司门口静坐,围堵进出公司车辆,严重影响了五维华信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8月14日,被告人王江然又安排公司员工驾驶五十铃货车拉着十余名老太太,继续堵在五维华信公司门口缠闹、施压。
(十一)王江然欲打击报复王文昌,通知其到村委交纳租金,预谋让在场的王胜三、王登训、王友谊、王青亭、王卫国、王国强等人对其进行殴打后,让村委的人员摔碎办公室物品栽赃王文昌,再打电话报警让公安机关处罚王文昌。王文昌到达村委办公室后,王江然与王文昌发生争吵,王江然上前打了王文昌面部一巴掌,并唆使在场的村委人员一起殴打王文昌,王卫国欲上前殴打王文昌时被王友谊、王国强等人制止。王友谊将王江然欲打击报复王文昌的经过告诉王文昌,当晚,王文昌因害怕报复被迫在村委办公室向王江然道歉。
(十二)2009年,被告人王江然组织村委人员对村集体土地进行重新抓阄分配。被害人顾晓桂的大女婿入赘,向被告人王胜三、王友谊等人反映能否分配土地,王胜三等人开始答应能够给其分配土地。同年11月份,村委抓阄分地时,王胜三等人却拒绝给其分配土地,顾晓桂与王江然、王胜三等人发生争吵。王江然对顾晓桂进行辱骂,并指使王胜三等人殴打顾晓桂。王胜三、王卫国将顾晓桂从村委办公室拖出后,王胜三对其进行殴打。后王江然组织村委未给顾晓桂的女儿分地,并安排电工陈刚切断顾晓桂家中的用电,责令其搬出暂住的村委办公室。后顾晓桂、王占彬家人被迫到外面租房居住至今。
(十三)2012年夏天某日20时许,被告人王江然的情妇李雪丽驾驶轿车与被害人崔伟驾驶的鲁CRG235白色别克英朗轿车在博兴县王木路口发生刮擦,崔伟电话联系同学刘波到场,刘波欲打电话让保险公司进行处理。李雪丽电话通知王江然后,被告人王江然纠集王大涛、王全然、刘子祥等人赶至现场。王江然到场后先后对刘波、崔伟进行殴打,刘波吓跑后,王江然指使王大涛和王全然将其追回。
(十四)被害人卞宝元酒后在丝美理发店理发时,说王江然坏话被在场的王南京听到,王南京将此情况告诉了王江然。王江然遂在电话中辱骂、恐吓卞宝元,扬言殴打卞宝元,卞宝元因害怕不敢回家。当晚20时许,被告人王江然纠集被告人王大涛、刘子祥到卞宝元家中欲殴打卞宝元,因卞宝元未在家,王江然、王大涛、刘子祥又言语恐吓卞宝元的妻子顾美玲,王大涛将其家中的水杯摔碎,并往其院子内扔了一块砖头。后卞宝元请托河东村书记李道乐向王江然求情,经李道乐劝说,王江然才放过卞宝元。
(十五)2014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江然、王宝卿、刘子祥、王国强驾车利用王宝卿的细狗通过“叼狗”的方式到附近村庄偷狗。王宝卿的细狗在鲍刘村村民刘民山家门口咬住了刘民山家的笨狗,刘民山妻子刘红玲闻讯到场,发现王宝卿、刘子祥等人正在往车里装狗。被害人刘红玲遂上前阻止,王宝卿与刘红玲发生撕扯。刘民山闻讯到场后为防止偷狗人驾车逃跑,上前拔王江然等人的车钥匙,此时王江然从副驾驶挪到驾驶座欲驾车逃跑,用拳头打了刘民山前胸一拳,趁机逃窜。刘民山因惧怕王江然的恶名没再追究,派出所至今未处理该案。
(十六)2013年3、4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江然、王胜三、王登训为逼迫王琛卿拆迁,指使电工王君亭等人将王琛卿家中的电线剪断。因夏天高温无法用电,王琛卿养殖的多只羊死亡,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2014年7月1日(农历六月初五),王琛卿拨打博兴县12345县长热线举报村委人员不给其供电,相公堂村委人员以王琛卿偷电、不交电费为由拒绝恢复供电,引发王琛卿多次***。
(十七)2014年5月19日,被害人顾会清的儿子顾鑫瑞等人因纠纷故意撞损李卫东驾驶的雷克萨斯轿车,顾鑫瑞等人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顾会清请托王江然从中说和,顾会清当着王江然的面赔偿李卫东18万元,双方签订谅解书,顾会清一方负责修车。后顾会清未及时结清4S店的修车费用,导致李卫东无法提车。同年6月份某日,被告人王江然为迫使顾会清其结清4S店的欠款,遂指使被告人王军然等人驾驶半挂车将顾会清家的大门堵住,被告人王全然、刘子祥到场,顾会清发现后找人将半挂车挪开。次日,被告人王江然又指使王军然等人驾驶装载机开到顾会清的门口,再次将顾会清的大门堵住。期间,被告人王江然在顾会清的家门口,与顾会清发生争吵。
(十八)2016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江然发现其情妇李某与焦某交往。某日晚,被告人王江然将焦某约到博兴县锦秋小区门口,王江然、王淄博驾车将焦某拉到财政局附近的一条胡同内,王江然称李某是一个朋友的情人,吓唬焦某不能再和李某交往。后被告人王江然自己驾车将焦某拉到开发区某土路上,打开后备箱让焦某看后备箱的***以此吓唬焦某写下和李某交往字据。后又将其又拉回办公室内拿出警用手铐、***威胁焦某,又强行逼迫其写下与李某发生两性关系的证明字据。
(十九)2013年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起重公司)及法人代表王江然向博兴县三丰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法人代表王炳焦,谢永强系业务经理)借款2000万元。10月8日,因王江然无法完成还款,王炳焦将其起诉至法院,王江然败诉后无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王炳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8月份博兴县人民法院将腾达起重公司及王江然列入失信人名单。因王江然系滨州市人大代表,出国、住宿等诸多行为受限,加之当年面临村委换届选举,失信人将失去参选资格,王江然遂多次到王炳焦的办公室对王炳焦进行恐吓、威胁,逼迫其就债务进行妥协,并到法院解除其失信人名单。
2016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江然指使被告人王军然纠集王振峰、王庆峰、刘强等人到业务经理谢永强家中,后被告人张美辉及王军然的妻子吉玉莲也来到谢永强家中,以要求见谢永强、与其核对公司账目、要求解除王江然的失信人名单为由,在其家中无理滞留、缠闹,谢永强报警后博昌派出所出警,民警勒令王军然等人离开。王军然领着上述人员吃晚饭时,王江然来到饭店,指使王军然、张美辉、王振峰、王庆峰、刘强等人到王炳焦家中找谢永强。
后被告人王江然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王淄博、王胜三、王登训、王大涛、刘子明、王全然、王润等人一起赶到博兴县华兴苑别墅区王炳焦的家门口。王江然以要求对账为由与王炳焦发生口角,并与王炳焦的妻子相互对骂,后王江然指使王大涛、王登训、王军然等人用车堵住王炳焦家的前门,指使张美辉、王润等人用车堵住王炳焦家的车库门,安排王大涛、王润拿着录像机在现场录像,并以王炳焦家中有政府官员吃饭为由,在王炳焦家门口无理缠闹、滞留,要求核对公司账目,解除法院失信人名单。20时许,王炳焦报警,博昌派出所出警后到现场劝说,王江然不予理会,继续在王炳焦家门口无理缠闹至次日8时许,王炳焦和谢永强被迫答应到公司进行对账后离开。
(二十)被害人孙庆建系被告人王江然的四姐夫,在王江然经营的山东腾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化工)驾驶货车挣取运费,王江然拖欠孙庆建运费约130万元,腾达化工账务入不敷出,面临破产。2013年春天某日,孙庆建驾驶货车堵到腾达化工办公楼门口,向王江然索要运费欠款。在办公室内,孙庆建与王江然就运费欠款发生口角,王江然电话纠集王淄博带人来腾达化工内欲殴打孙庆建。王淄博遂纠集许海雷、牛云南等人来到公司院内。顾立峰见王江然纠集人员欲殴打孙庆建遂拉着孙庆建离开公司。行至公司西南大门,被王淄博等人用车挡在公司门口。王江然追来,王江然、王淄博等人对孙庆建进行殴打。后孙庆建到博兴县人民医院检查后在家养伤,该案未报警。
八、寻衅滋事罪、包庇罪
2011年4月份,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机械)中标博兴县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化工)吊装项目。被告人王江然、王南京所在的山东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起重)欲夺取华泰机械在天宏化工承揽的吊装项目,遂安排王大涛、刘子祥、王宝卿等人到天宏化工工地多次阻挠吊装施工。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江然、王南京指使王大涛、王宝卿、刘子祥驾驶腾达起重公司的无牌普桑轿车,在天宏化工附近拦截、别停华泰机械工作人员毕思顺、周长旭、李友桥驾驶的车牌号为鲁C6D292的陆风越野车,王大涛、刘子祥持工具对该车进行打砸并扎破轮胎后逃窜。华泰机械工作人员毕思顺报警后,博兴县公安局于2011年4月19日立案侦查,经鉴定,该车被损毁价值为3630元。
博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确定该案系王宝卿、王大涛等人实施,劝其主动投案。被告人刘子祥曾经因盗窃判刑,刘子祥将该情况告知王江然后,被告人王江然、王南京预谋让王庆涛到公安机关顶替刘子祥投案。4月22日,王江然、王南京指使王大涛、王宝卿到公安机关主动承认砸车的事实,二人按照王江然、王南京的教唆,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谎称参与砸车的还有王庆涛而非刘子祥,包庇刘子祥的犯罪行为。4月27日,王南京带领王庆涛到公安机关投案,王庆涛按照王江然、王南京的指使、教唆,向公安机关故意作虚假供述,谎称其与王大涛、王宝卿三人共同实施了砸车行为。案发后,王江然、王南京代表腾达起重主动与华泰机械的老板朱华文联系,于6月28日赔偿华泰机械车辆维修费1万元。
九、非法拘禁罪
(一)2011年左右,王江然在相公堂村开展旧村改造建设,将腾空土地的平整工程承包给被告人王淄博。被害人王建国因对置换方案不满,不同意搬出旧宅,2013年8月份某日21时许,为逼迫王建国拆迁,被告人王淄博电话威逼其到相公堂村新建小区东大门,并纠集、指使被告人牛云南、贾祯琦、王栋栋、许海雷、刘志强、张迎国(已死亡)等人驾车到现场等待。王建国到场后,被告人牛云南、王栋栋、许海雷等人架着其胳膊、掐着脖子,强行将其掳至车上,押至王淄博的腾运达物流公司办公室内,被告人王淄博对王建国进行辱骂、殴打,并质问王建国为何不搬迁,牛云南、贾祯琦、王栋栋、许海雷、刘志强、张迎国等人在场围观。后被告人王淄博通知王国营将王建国领回。王建国受伤后无钱医治,在家躺了7、8天。王建国因惧怕王江然、王淄博等人再次报复未敢报警。
(二)2015年冬天某日21时许,为逼迫被害人王建国拆迁,被告人王江然打电话将王建国约至相公堂小区南门。被告人王淄博驾车拉着王江然到达现场,王江然勒令王建国上车,随即对其进行殴打。后王淄博将王建国带至相公堂村的王江然办公室内,持续对王建国殴打。事后王建国因惧怕被告人王江然、王淄博等人报复未敢报警。
(三)2010年5月12日,王江然、梁峰、邵拥军、汪世平、王君入股成立腾达化工。2014年,被害人王君因与被告人王江然发生矛盾辞职,王江然多次电话联系王君到公司清算账务未果。为查找王君的下落,同年4、5月份被告人王江然纠集、带领被告人王淄博、王全然、王大涛、高鹏、牛云南、贾祯琦、朐卫、许海雷、棣晓飞、刘志强等人到东营市东营区桐凤小区将李子仁掳至博兴县腾达起重公司等地拘禁10余小时,后被其家人接走。同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江然获悉王君在江苏省徐州市福禧国际大酒店住宿,遂纠集、带领被告人王淄博、王大涛、朐卫、王全然及王淄博的小弟牛云南、许海雷等人连夜驾车前往,于24日凌晨赶至该宾馆。7时许,王君刚出房间被王淄博、朐卫、王全然及牛云南等人截住,将其手机夺走,后被架着胳膊强行带走。13时许,王江然、王淄博、朐卫等人将王君押回博兴县腾达化工公司内处理账目纠纷。20时许,王江然安排朐卫、王海瑞等人将王君带至博兴宾馆内进行非法看管。25日8时许,朐卫将王君带至腾达化工公司,王江然逼迫王君将李子仁约至现场共同核对账目。当晚,王江然、王淄博将王君、李子仁带至相公堂小区王江然的复式楼内,并安排贾祯琦、牛云南、许海雷等人对二人进行非法看管。26日17时许,因被害人王君家人报警,被告人王江然、朐卫等带王君一起去博兴县公安局接受调查。19时许,被告人王江然、朐卫等人将王君、李子仁送回东营市。被害人王君前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0余小时,李子仁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约40余小时。
十、诬告陷害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一)2013年3月4日22时许,被害人顾伦端酒后到王江然家中索要债务。在王江然家门口,顾伦端与王江然的妻子张美辉、儿子王润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撕打,王润的腿部受伤,王江然报警后民警将顾伦端传唤至城东派出所。3月5日,顾伦端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博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为进一步打击、报复顾伦端,被告人王江然在明知王润耳部未受伤的情况下找到博兴县人民医院五官科副主任被告人刘华杰,让其伪造王润耳膜穿孔的门诊病历,被告人刘华杰在未见王润本人的情况下,帮助其伪造了一份2013年3月5日王润被人打伤致左耳耳膜穿孔的病历。被告人王江然在获知做耳膜轻伤鉴定需要两个以上医院的门诊病历和耳膜穿孔的CT报告单对病情予以证明后,又找到滨州市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被告人许建峰,让其帮助伪造了一份王润左耳耳膜穿孔的病历,被告人许建峰在未见到王润本人的情况下,为其伪造了一份2013年3月5日王润被人打伤致左耳耳膜穿孔的病历。被告人王江然将两份伪造的病历送至博兴县公安局法医门诊做法医鉴定,博兴县公安局于3月6日出具了王润左耳所受损伤为轻伤的鉴定意见。2013年3月7日,博兴县公安局将该案由行政案件转立刑事案件侦查。3月8日,顾伦端由行政拘留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顾伦端被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5月,该案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王江然将伪造的两份王润病历复印件和伪造的署名为“王润”的鼻窦镜检查报告送至博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办案民警附入补充侦查卷移送审查起诉。2013年6月14日,被害人顾伦端被博兴县人民法院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造成冤假错案。
(二)违法事实:2009年3月5日,被告人王江然被任命为相公堂村支部书记,王友谊充任村主任角色,后王江然欲兼任村主任,因王友谊与王江然竞争村主任,王江然遂谋划设局让王友谊犯错误,将其名声搞臭,使其丧失竞争村主任的资格。2012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江然与王全然预谋找人引诱王友谊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将王友谊举报,造成王友谊因嫖娼被公安局抓获的事实,并由王全然提供了王友谊的QQ号码。后王江然联系孙宁告知其谋划情况让孙宁帮忙找人,孙宁通过高奇奇找到赵翠翠来引诱王友谊,告知赵翠翠事成后给予1万元报酬,赵翠翠同意。孙宁、高奇奇将引诱王友谊QQ的号码和账户密码告知赵翠翠,赵翠翠使用该QQ号码与王友谊聊天以勾引王友谊。
2012年3月6日,赵翠翠与王友谊见面后,赵翠翠引诱王友谊到锦秋办事处昊天洗浴超市发生性关系,同时赵翠翠电话告诉高奇奇,高奇奇等人尾随王友谊到该洗浴超市附近,匿名报警称在该洗浴中心有卖淫嫖娼行为。博兴县城东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王友谊和赵翠翠,后城东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办理此案。查证过程中,赵翠翠陈述自己的行为系卖淫,但王友谊不承认嫖娼,博兴县公安局将赵翠翠和王友谊分别按照卖淫、嫖娼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各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对王友谊决定暂缓执行拘留。
为败坏王友谊名声,被告人王江然专门安排村委人员王胜三、王登训、刘子明、王福彬等多人到派出所将王友谊领回。赵翠翠行政拘留期满后,王江然安排孙宁、高奇奇为赵翠翠购买手机、衣服等物品,并给予5000元报酬。
十一、骗取贷款罪
2013年10月16日,被告单位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王江然联系博兴县瑞丰铝板有限公司,借用其过桥资金805万元用于偿还之前的贷款。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江然及被告单位腾达起重公司虚构从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购买价值880万元的配重铁的贸易背景,以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简称中行博兴支行)贷款800万元,该笔贷款资金由中行博兴支行按照规定受托支付至贸易背景企业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于当日将800万元转账至博兴县瑞丰铝板有限公司,用于腾达起重公司偿还博兴县瑞丰铝板有限公司的过桥资金。2014年4月15日该笔贷款到期时由其担保企业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为偿还。
十二、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王江然、王登训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未经过村里公开程序的情况下,利用担任村支部书记、财务出纳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村里新农村建设的公款分11笔共1359.29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将1292万挪用于王江然的个人公司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将672948元挪用于归还王登训、王友谊、王青亭、王胜三、王福彬5人合伙购买吊车的分期还款。
1、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江然身为相公堂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被告人王登训身为相公堂村财务出纳期间,二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未经过村里公开程序的情况下,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相公堂村新农村建设公款100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用于王江然的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归还。
2、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江然身为相公堂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被告人王登训身为相公堂村财务出纳期间,二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未经过村里公开程序的情况下,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相公堂村新农村建设公款160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用于王江然的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归还。
3、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江然身为相公堂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被告人王登训身为相公堂村财务出纳期间,二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未经过村里公开程序的情况下,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相公堂村新农村建设公款250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用于王江然的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归还。
4、2012年1月4日,被告人王江然身为相公堂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被告人王登训身为相公堂村财务出纳期间,二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未经过村里公开程序的情况下,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相公堂村新农村建设公款100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用于王江然的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归还。
5、2012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江然身为相公堂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被告人王登训身为相公堂村财务出纳期间,二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未经过村里公开程序的情况下,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相公堂村新农村建设公款60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用于王江然的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归还。
6、2010年6月4日,被告人王江然身为相公堂村村支部书记,被告人王登训身为相公堂村财务出纳期间,二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未经过村里公开程序的情况下,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相公堂村新农村建设公款200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用于王江然的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归还。
7、2011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江然身为相公堂村村支部书记,被告人王登训身为相公堂村财务出纳期间,二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未经过村里公开程序的情况下,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相公堂村新农村建设公款190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用于王江然的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归还。
8、2010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江然身为相公堂村村支部书记,被告人王登训身为相公堂村财务出纳期间,二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未经过村里公开程序的情况下,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相公堂村新农村建设公款100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用于王江然的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归还。
9、2009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江然身为相公堂村村支部书记,被告人王登训身为相公堂村财务出纳期间,二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未经过村里公开程序的情况下,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相公堂村新农村建设公款32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用于王江然的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归还。
10、2010年4月19日,被告人王江然身为相公堂村村支部书记,被告人王登训身为相公堂村财务出纳期间,二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未经过村里公开程序的情况下,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相公堂村新农村建设公款100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用于王江然的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归还。
11、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4月,被告人王江然身为相公堂村村支部书记,被告人王登训身为相公堂村财务出纳期间,二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未经过村里公开程序的情况下,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相公堂村新农村建设公款共计672948元归个人使用,用于归还王登训、王友谊、王青亭、王胜三、王福彬5人合伙购买吊车的分期还款。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归还。
十三、职务侵占罪(未遂)
2010年至2012年,相公堂村建设住宅楼期间,拖欠山东省博兴县滨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滨博公司)混凝土工程款170余万元。被告人王江然于2011年11月26日向滨博公司索要两张编号为0439667、0439668空白收款收据,滨博公司开出的该两张收据未实际收到货款,遂将该两张收据作废。期间滨博公司多次向相公堂村催收混凝土款,2012年11月1日,王江然将属于个人的一辆白色雅阁轿车和一辆无手续奔驰轿车分别作价20万元和28万元,抵顶滨博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款48万元,滨博公司用编号为1722331的收据列入收入账,并将收据交于王江然,但王江然未将该48万元收据列入相公堂村集体支出账目。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江然身为相公堂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利用管理本村财务的职务便利,将自滨博公司索要的0439667空白收据填写81万元混凝土款,由王江然、王胜三分别签字确认,指使财务出纳王登训列入相公堂村集体支出账目,并安排王登训将该81万元收据报销后交于王江然,被告人王江然欲将村集体资金33万元据为已有,但由于村集体资金紧张,该款暂未到手。
个人犯罪:
一、诈骗罪
2016年12月18日,被害人赵荣华、儿子赵永峰与邻居赵启兵、妻子赵振红、儿子赵荣荣因公司车间建设纠纷发生口角,双方持铁棍、铁管等械具相互殴打。后经法医鉴定,赵荣华伤情为轻微伤,赵永峰伤情为轻伤一级;赵启兵伤情为轻伤二级,赵荣荣伤情为重伤二级,赵振红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赵荣华到王宁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恰巧被王江然获悉此事,王江然为从中获利,主动联系王南京介入该案件处理。赵荣华安排女婿艾鑫通过王哲斌及其叔叔王南京结识了王江然,被告人王江然答应为赵荣华协调公检法关系并提出需要100万元打点关系,后又给了王江然200万元。期间,王江然通过刘展云找到赵启兵的女儿赵娟娟,因赵娟娟索要500万元、800万元不等的巨额赔偿款,双方就赔偿数额最终未达成一致。因赵启兵家人多次***,经博兴县政法委平安协会调解,10月11日赵荣华赔偿赵启兵一方医疗费等共计568万元。2017年10月19日,王江然为掩盖多次收受赵荣华100万元现金、199.5万元的承兑汇票及0.5万元现金的事实,将艾鑫叫到其家中,强行与艾鑫签订买卖兴博七路以北、兴业四路东侧52亩土地的虚构合同,故意将合同签订时间提前为2016年10月10日,故意造成艾鑫合同违约,掩盖非法占有、收受赵荣华钱财300万元的犯罪事实。2017年3、4月份,赵荣华的表弟吴国玉通过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王磊将其手里的风雅牌轿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予王江然。被告人王江然将艾鑫叫到相公堂村委办公室,谎称该车系博兴县人民检察院的车,艾鑫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被告人王江然获利16万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4年5月30日晚,被告人王淄博发现其妻子杨某与被害人初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以暴力及威胁等方式向初某及父亲初某某索要30万元,初某某被迫同意了王淄博的要求,让姐姐转账20万元,后带着10万元现金回到王淄博家中,当场交给王淄博、陈永祥等人。
三、非法拘禁罪
2012年5月份左右,被害人李涛因缺乏周转资金李涛向被告人王淄博借款4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归还王淄博利息,后李涛一直躲避王淄博,未再进行还款。2015年9月初王淄博指使贾宁、王建信、陈帅帅、牛云南、贾祯琦等人到李涛停放的车辆附近轮流守候,等待李涛出现。9月2日10时许,五人在停车场发现李涛,并将欲驾车的李涛围住,贾祯琦强行夺走李涛车牌号为鲁C7917B的奥迪A6L轿车的车钥匙,牛云南、陈帅帅将李涛强行摁到车内,王建信夺走李涛的手机并通知了王淄博,将李涛带至沂水县爱美信国际大酒店房间内,贾宁驾驶斯巴鲁越野车、贾祯琦驾驶李涛的奥迪A6L回到酒店。王淄博指使贾祯琦到李涛的车内查看有无银行卡,逼迫李涛说出密码,安排贾祯琦等人到取款机查看银行卡内余额,又安排贾祯琦将该奥迪车开回博兴。后王淄博逼迫李涛将奥迪A6L卖给他,每月还款1万元,直至还清40万元,李涛被迫给王淄博下跪。王淄博威胁李涛给妻子许丽娟打电话,要求签订卖车协议用该车顶账,李涛被迫提出送给王淄博一个四连号的手机号(18954368888),并与许丽娟通电话。许丽娟电话中得知李涛被王淄博控制,担心李涛的人身安全,被迫同意到广饶县开发区S227省道附近见面。
同日14时许,贾宁、王建信、陈帅帅、牛云南将李涛押至驾驶的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上,牛云南与陈帅帅在车后座将李涛夹在中间,牛云南用黑色塑料袋将李涛的双手捆绑,王淄博与郝艳艳驾驶宝马X3离开沂水县到广饶开发区找许丽娟。16时许,王淄博等人将李涛押至广饶县开发区S227省道附近接上许丽娟,将李涛、许丽娟带至博兴县天元上东城小区王淄博家中,贾宁、王建信、牛云南、陈帅帅在房间内看管二人,贾祯琦也回到王淄博家中。王淄博逼迫李涛以15万元的价格将奥迪车卖给他,并逼迫许丽娟签订卖车协议。许丽娟因怀孕6个月,李涛惧怕许丽娟的人身安全收到威胁被迫同意了王淄博的要求。王淄博逼迫李涛再还款40万元,让其当场筹款,李涛被迫给王淄博下跪,请求放许丽娟回家,李涛被逼无奈提出沂水县南湖庄园家中还有1万元现金,许丽娟也被迫用微信给郝艳艳转款8000元。21时许,王淄博与郝艳艳从博兴离开将李涛、许丽娟送回李涛位于沂水县的家中,逼迫李涛交出1万元现金和号码为18954368888的手机卡后方才离开,王淄博安排王建信、陈帅帅、贾祯琦等人驾车暗中跟踪李涛,至当天下午才回到博兴。
四、贷款诈骗罪
201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淄博伙同盖和刚、薛国辉、孟凡磊、郑淑珍(四人另案处理),以到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不用还款为幌子,在给郝姗姗、肖寒等人办理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先后从该银行诈骗6笔贷款,本金共计53万元。到期后,上述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现已逾期,截止案发,上述贷款本息均未归还,被告人王淄博非法获取好处费10万元。
1、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淄博伙同盖和刚、薛国辉、郑淑珍(另案处理),以到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不用还款为幌子,以郝姗姗和刘金凯、肖寒和杨立生为借款人,提供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编造贷款理由,从该银行诈骗2笔贷款共计20万元。
2、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淄博伙同盖和刚、孟凡磊、郑淑珍,以到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不用还款为幌子,以郑建涛为借款人,提供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编造贷款理由,从该银行诈骗贷款5万元。
3、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淄博伙同盖和刚、孟凡磊、郑淑珍,以到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不用还款为幌子,以吉秀平和吕春玲、吕兴军和牛艳红、刘玉连和牛国峰为借款人,提供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编造贷款理由,从该银行诈骗3笔贷款共计人民币28万元。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江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王淄博、王胜三、王登训、王大涛、王南京、王全然、刘子明、刘子祥、朐卫、王庆涛、王宝卿、王军然、高鹏、牛云南、贾祯琦、刘志强、许海雷、棣晓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王淄博、王胜三、王登训、王大涛、王南京为积极者;被告人王全然、刘子明、刘子祥、朐卫、王庆涛、王宝卿、王军然、高鹏、牛云南、贾祯琦、刘志强、许海雷、棣晓飞为其他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江然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帮助其作***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了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交易数额2247939.1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拘禁过程中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王江然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系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淄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拘禁过程中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胜三明知王江然、王润是犯罪的人,帮助其作***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登训明知王江然、王润是犯罪的人,帮助其作***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大涛明知王江然、王润、刘子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作***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南京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知刘子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作***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全然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子明明知王江然、王润是犯罪的人,帮助其作***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子祥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庆涛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知刘子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作***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朐卫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宝卿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知刘子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作***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军然、张美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牛云南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拘禁过程中实施殴打行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祯琦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拘禁过程中实施殴打行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强、棣晓飞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海雷非法拘禁他人,在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帅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拘禁过程中实施殴打行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永祥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宁、王建信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华杰、许建峰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栋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拘禁过程中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子祥、高鹏、刘志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大涛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被告人王淄博在缓刑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棣晓飞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子祥、王庆涛、棣晓飞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江然、王淄博、王登训、王胜三、王大涛、王南京、王全然、刘子明、刘子祥、王庆涛、朐卫、王宝卿、王军然、高鹏、牛云南、贾祯琦、刘志强、许海雷、棣晓飞、陈帅帅犯有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接下来的几天,滨城区法院将对检察院的指控依法审理。